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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婚内强奸”法律没说不可能
  • 2025-08-18



      近日,某著名广播电视台在视频号发布的一则视频引发热议,视频内容是某婚内强奸案开庭前,男方代理律师称“婚内不可能有强奸,是个伪命题”等。尽管视频仅截取了该律师的部分言论可能存在误读,但单就“婚内不可能有强奸”这一观点,评论区的激烈讨论,也折射出社会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分歧。


      任何案件的发生都是某种意义上的悲剧。本文不讨论该案具体案情,仅就“婚内是否可能构成强奸”这一核心命题展开论述。

      首先需明确,我们讨论的本质应该是:婚内发生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,是否应当认定为强奸罪。对此,笔者的观点清晰而明确—当然应当认定。

  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的规定简洁而严谨:“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这一条文以简洁的文字表述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与刑罚幅度,既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依据,也彰显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精神。作为一项“古老的罪名”,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早已形成社会共识——即违背妇女意志、以强制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。在该罪中,法律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—也就是女性对自己的性自主权有着绝对的处分权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方式违背这种自由意志、说“不”的权利,就是强奸。“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”与“违背妇女意志”构成了强奸罪的核心要素,法律从未将“婚姻关系”作为例外情形。

      在刑事犯罪构成理论中,无论采用传统的“四要件”理论(犯罪主体、犯罪客体、主观要件、客观要件),还是近年来学界讨论较多的“二阶层”(违法性、有责性)或“三阶层”(符合性、违法性、有责性)理论,“婚内”这一身份或关系状态,均不构成强奸罪认定的阻却事由。婚姻绝不是施暴者的“护身符”,更不能成为豁免刑事责任的“挡箭牌”。

      在视频评论区中,出现“男人提心吊胆,老婆一翻脸就坐监”“结婚后夫妻都有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,要不然结婚干什么”等观点。这种担忧是否成立?“老婆一翻脸”真的会轻易构成强奸吗?答案显然是否定的。

      所谓“夫妻性生活权利义务”,实则是对婚姻关系的误解。婚姻的确包含亲密关系的合理期待,但这种期待的前提是双方自愿,我国法律从未规定任何一方有“必须配合性生活”的义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、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。自然人享有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、婚姻自主权等权利。性自主权作为人格尊严的核心组成部分,自然不应因婚姻关系而被剥夺。将婚姻视为“性权利的强制许可”,本质上是对女性独立人格的否定,与“人人平等”的法治原则相悖。

      而担心“老婆一翻脸就坐监”,更是对司法实践的误读。强奸罪的认定需严格满足“违背妇女意志”和“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”两大核心要件,二者缺一不可。司法机关在判断时,会结合婚姻状态(如是否分居,是否处于离婚诉讼期、离婚冷静期)、强制手段的强度(如轻微争执还是暴力殴打捆绑)、女方的反抗表现(如语言拒绝、肢体反抗、事后报警及时性)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。例如,正常婚姻中女方因琐事临时拒绝,男方未使用强制手段但是在这种拒绝后发生关系的,类似这种“半推半就”式的拒绝自然不能认定为强奸,显然不构成犯罪。但若是离婚诉讼期间、离婚冷静期间、分居期间男方以暴力方式压制女方反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,则完全可能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。这种严格的入罪标准,既避免了刑罚的随意扩张,也确保了对真正暴力行为的惩处。

      为更清晰地说明这一点,在此(结合二阶层理论)分析强奸罪的认定逻辑会更直观:

      在客观违法阶层,需考察行为主体、危害行为、危害结果、因果关系及违法阻却事由。

      行为主体为自然人;危害行为表现为超出合理边界的强制手段,如殴打、恐吓、拖拽、控制通讯工具、反锁房间等;危害结果体现为性自主权被侵犯,即便无明显生理损伤,呼救、反抗、事后报警等也可作为证明;因果关系要求强制行为与侵害结果直接关联;而违法阻却事由中,“被害人承诺”需真实、明确、具体,必须明确婚姻关系不能推定“持续无条件承诺”,妻子明确拒绝时,强行发生关系即无法排除违法性。

      在主观责任阶层,需考察犯罪故意、责任年龄与能力等。犯罪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仍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,如明知对方拒绝仍用暴力压制;责任年龄需满14周岁且具备责任能力。显然,婚姻关系既不影响客观违法性的成立,也无法否定主观责任的存在。

      事实上,正常的夫妻生活与婚内强奸有着清晰的界限:前者基于双方自愿,是婚姻亲密关系的自然体现;后者则是一方以强制手段剥夺另一方的意志自由,本质上是对人格权的侵害。承认婚内可能构成强奸,并非要否定婚姻中正常的性生活,而是要划清“自愿”与“强制”的红线,让婚姻成为保护个体权利的港湾,而非纵容暴力的牢笼。

      从世界范围看,否定“婚内强奸豁免权”是法治文明的共同趋势。我国司法实践中,也已出现多起婚内强奸定罪案例,如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施暴实施强奸行为被判刑,这些案例均体现了法律对性自主权的坚决保护。

      我们必须认识到,性自主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人格权利,婚姻关系的建立仅能对其行使方式产生合理约束,却不能剥夺权利本身。正如“父母子女关系”不能成为虐待罪的豁免理由,“婚姻关系”同样不能成为强奸罪的挡箭牌。

      否定“婚内不可能有强奸”,绝非否定婚姻的价值,恰恰是为了让婚姻回归“平等尊重”的本质——当法律明确“暴力永远非法”,才能倒逼婚姻中的双方学会倾听与尊重,让亲密关系真正建立在自愿与温情之上,而非强制与恐惧之中。

      故,“婚内不可能有强奸”的说法,既不符合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,也违背了人格权保护的法治精神。婚姻的存续不能成为豁免强奸行为的理由,这不是对婚姻的否定,而是对婚姻中“人”的尊重——因为任何关系都不能凌驾于基本人权之上,尊重是任何关系的前提和基础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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